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香港作家聯會,英文譯名為The Federation of HongKong Writers,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
增進香港作家的友誼及推動海內外文化交流;
協助會員交流寫作經驗,研究有關文學創作的問題;
促進香港文學事業,維護作家合法權益,為會員謀福利。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香港。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凡在香港從事寫作或研究文學並有作品經常在報章雜誌刊登或有著作出版,或香港
報刊文藝編輯,承認本會章程,經兩位本會會員介紹,填寫申請書,並經本會理事
會通過,繳納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必須按會章繳納會費,會員須一次過繳會費壹仟圓。
第六條:本會會員擬退出本會,得以書面函達本會會長,並且在理事會備案,即行生效。如
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利益或聲譽者,開除會籍須經理事會多數人同意,提交會員大會,出席合法人數半數以上會員通過有效,已繳會費概不退還。
第七條:A.本會會員均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有權參與本會一切活動,享受福利。B.本會理事宣佈破產、觸犯刑事留有案底者及患精神病則不能享受A款的權利。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八條:本會每年舉行會員大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須提早十四天通知全體會員,會員大會內容包括:聽取及通過理事會會務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通過及修改章程;選舉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討論及表決重大會務議案;討論其他動議及事項。
第九條:會員大會以全體會員三十人或以上出席者為法定人數。如遇特別事項,經會員五分之一或以上聯名,或由會長決定,得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任何議案以投票或舉手方式表決,並須經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成為決議案。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務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幕後,以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每三年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理事不少於二十人,不多於五十人,組成理事
會,執行會務工作。另設常務理事會,由創會會長、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司庫等組成,主持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由理事會互選產生應屆會長一人、執行會長一人,副會長四人,正、副秘書長各一人、司庫一人,理事若干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不能連任三屆。
第十四條:選舉理事會成員由上屆理事為當然候選人(除自動退選者外),每五位會員可推薦
一位候選人參選,後以不記名投票,以票數最多之二十一人入選理事會;以票數次多之四人為候補理事。
第十五條:若理事會成員出缺,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得由理事會決定職務。
第十六條:選舉工作由會員大會推舉四人組成選舉組,負責提選、點票及監票工作。
第十七條:理事會每兩月開會一次,必要時由會長、執行會長臨時召集舉行,由會或執行會
長或委托副會長主持。到會理事過半數即可舉行。
第十八條:本會設立顧問,以備有關會務的當諮詢,顧問人數及人選,均由理事會決定。對
於本會創會作出重大貢獻者,設創會會長,職權與應屆會長相若,共策會務。
另設榮譽會長(由任本會會長三屆退下著出任)、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
理事若干名,由創會會長或會長提名對本會作出貢獻的人士,經理事會通過授予名銜,報會員大會追認。
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可出席各種會議有發言權,無表
決權。
理事會下設各部:學術部、聯絡部、出版部、康樂部、青年部。每部由主任、副主任負責,可聘請若干委員。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會費、社會人士資助及經理事會通過之籌款活動所得。
第二十條:本會資產,不得作與本會宗旨以外之挪用;若本會解散,會產悉數捐贈有關非牟利團體;若本會牽涉債務,由該屆理事會承擔責任。
第六章 解 散
第廿一條:本會解散時須經會員大會討論,並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三或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二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即行生效。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
一九九零年三月十八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章程。
一九九二年二月廿八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章程。
一九九六年三月廿一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一致同意修訂章程及四月十八日特別會員大會
一致通過修訂章程。
二零零零年三月六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一致同意修訂章程及三月廿五日特別會員大會一
致通過修訂章程。
二零零二年三月四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章程。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四日第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章程。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章程。